2009年7月,在同鄉(xiāng)王某的擔保下,張寶山將裝載機租給三原人盧某。不料沒過幾天,裝載機便被盧某賣給白某,而白某又轉(zhuǎn)手他人。之后,盧某、王某和白某相繼被抓。在調(diào)查過程中,白某向警方出示了一張由三原縣公安局高渠派出所出具的“關于白某購買柳工50牌裝載機情況說明”,稱“白某于2012年4月16日購有盧某一臺裝載機……系正常民間買賣關系!备咔沙鏊鶗r任所長楊某也承認,這張情況說明書確實是他們派出所開的,但當時并沒有調(diào)查,而且按照規(guī)定,派出所也沒有權力出具這份證明。 2013年4月,盧某、王某和白某等3人均被依法判刑。但張寶山僅僅拿到了7萬元退贓款,大部分損失未追回。為拿到應得的經(jīng)濟賠償,張寶山多次往返渭南和三原兩地的司法機關,但一直沒有結(jié)果。今年7月10日,張寶山向三原縣公安局提起行政賠償申請,但三原縣公安局認為“申請人的損失與高渠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無因果關系”,不予以行政賠償。 庭審氣氛異常激烈 10月13日,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張寶山向三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三原縣公安局承擔國家行政賠償責任36萬元。 昨日上午9時許,三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車主向三原縣公安局索賠一案,由于案件關注度較高,庭審現(xiàn)場吸引了不少人旁聽。 庭審中,圍繞情況說明書的合法性和情況說明書是否與裝載機無法追回存在因果關系兩個焦點問題,訴訟雙方進行辯論,庭審氣氛異常激烈。整個庭審過程持續(xù)了近3個小時,庭審結(jié)束后,法庭宣布擇期宣判。(華商報) |